記者23日獨家獲悉,因侵犯技術專利權,中石油下屬公司近日被判賠300萬元。

根據(jù)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集團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須立即停止實施侵犯涉案“水下建筑構件及其采用該構件的水下建筑物的建筑方法”發(fā)明專利權的行為,與此同時,中石油天然氣管道公司、天津大港油田工程建設公司將共同賠償北京海通途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途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
今年4月,本報曾報道此案一審開庭的審理情況。當時,原告代理律師告訴記者,2005年,海通途公司經(jīng)專利權人陳澤的授權,合法取得了名稱為“水下建筑構件及其采用該構件的水下建筑物的建筑方法”發(fā)明專利的獨占實施許可權,并于2007年就該專利的許可使用問題與工程建設公司進行談判,但由于中石油公司重組等原因合同沒有最終簽訂?呻S后海通途公司發(fā)現(xiàn)在以中石油公司為業(yè)主、大港油田分公司為管理單位、管道工程公司為設計單位、工程建設公司為建設單位的項目“大港埕海油田(一期)海洋工程埕海四號進海路部分”建設中,未經(jīng)專利權人和海通途公司許可,實施了上述專利。海通途公司認為,這侵犯了專利權人和該公司的專利權,因此將中石油告上法庭,并索賠600萬元經(jīng)濟損失。
中石油方面則強調(diào),海通途不是本案適格主體、中石油相關公司并未侵權、專利技術不成立,希望法院終止審理,好早日使上市公司中石油擺脫負面影響。
不過,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8月2日,陳澤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了一項名稱為“水下建筑構件及其采用該構件的水下建筑物的建筑方法”發(fā)明專利,2006年11月15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02135334.4,F(xiàn)該專利權合法有效。所以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chǎn)品。
陳澤告訴記者,自己的專利權為工程節(jié)省了30%-40%成本,以往2億-3億元的工程經(jīng)過此技術建設將項目成本壓低到1億元左右。而以總項目成本5%-6%的份額索要賠償是合理的。而且他認為涉及近海路工程建設的各種項目,只要采用其技術都能大幅度節(jié)約成本,所以索要600萬元并不過分。
但就賠償數(shù)額一事,法院則認為,關于具體的賠償數(shù)額,海通圖公司雖提供了一些參考依據(jù),但都未涉及該工程的總體造價、利潤率等,故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性質(zhì)、程度、參考海通圖公司以往與他人約定的專利實施許可費等因素予以酌定,最終確定為300萬元。
記者23日從海通途公司了解到,中石油的賠償款將很快到位。